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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6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甄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係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2」,業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自形式以觀,應認此地址即為債務人之住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債務人戶籍地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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