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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8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良吉、黃永忠、黃世武、黃瓊如、黃世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黃文柄(下稱黃文柄)曾積欠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卡卡債未為清償,而債權人已受讓前述債權,且黃文柄已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死亡,債務人均為黃文柄之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本件債權人係逕列黃文柄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即黃文柄之兄弟姊妹為債務人,惟聲請狀內雖有檢附黃文柄之除戶謄本及債務人之現戶謄本,然無黃文柄之繼承系統表,承辦人員尚無從上開資料,即逕予判斷聲請狀所列債務人即為黃文柄之繼承人,則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即仍有不備。
經本院以民國108年9月9日南院武非德108司促第18786號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提黃文柄之繼承系統表,前開通知業於108年9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
惟債權人於收受前開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提出黃文柄之繼承系統表,致承辦人員無從判斷聲請狀所列載之債務人是否確為黃文柄之繼承人,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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