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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陳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00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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