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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 告 陳伯郁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
被 告 陳怡如
林麗華
黃勁祥
楊翠娥
戴英錦
陳昆榮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究係主張被告陳怡如與被告林麗華、黃勁祥、楊翠娥、戴英錦、陳昆榮間訂立之借貸契約,乃出於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應屬無效,抑或主張被告提出之借款、收據僅係嗣後作成,即被告陳怡如與被告林麗華、黃勁祥、楊翠娥、戴英錦、陳昆榮間並無借貸契約存在,並不明確;
且被告所提證物四、證物七,究係何人於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之存摺影本,亦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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