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1683,2021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中昱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楊惇云

楊明宗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鎮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