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839,2019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高義欽
被 告 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被 告 林秋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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