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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泰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忠智、劉慧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主文中被告應連第給付原告新臺幣678,644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①609,956元②67,773元,及均自民國108年3月3日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影本一份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固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①609,956元②67,773元,及均自民國108年3月3日等語,而上開二筆金額合計即為678,644元,本院判決主文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錯誤之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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