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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林本源
被 告 陳泳丞(原名陳天謨)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鄭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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