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944,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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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茂盛
林大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7,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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