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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素貞
黃維昭
黃沂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勝合律師即黃澤清之遺產管理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6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616元(查被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為791平方公尺,依土地公告現值16,502元及權利範圍5分之1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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