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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李美株即健業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仁傑
被 告 民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覺非
訴訟代理人 洪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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