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訴,993,2019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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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黃典隆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方昆財
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108年度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73年訴字第1392號判決抵觸憲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44條、第226條、第232條、民法第474條、第739條、票據法第3條規定,不存在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及4個不同事件,相對人破壞憲法第62條認作主張詐騙只一相同事件之確定無效之攻擊判決。

依民法第334條規定,聲請人得以本院應返還新臺幣(下同)3,000元抵銷抗告費1,000元,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繳納抗告費1,000元,以民法第71條、第113條、第334條規定明顯類似、誤寫、誤算之情形,爰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因本件聲請人未繳納抗告費,本院即依法於108年7月1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命本件聲請人繳納抗告費1,000元,是本件並無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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