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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原 告 林東毅
被 告 邱淑麗
李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所簽立、發票日為民國105年1月4日、到期日為105年1月2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交還上開本票。
其二請求主張之訟訴標的雖有不同,但經濟上目的一致,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不能超過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範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83,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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