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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偉鵬
洪蜜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榮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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