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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騰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瑄
訴訟代理人 李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及司法院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司法院公報,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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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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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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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雍御企業股份有│第一銀行 │騰慶科技│108年2月5日 │新臺幣 │AC0018825 │
│ │限公司黃建享 │新化分行 │有限公司│ │430,4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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