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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張金禪
黃于庭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黃郁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546條分別定有明定。
法院依此規定,就聲請除權判決及前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之聲請不應准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參照)。
三、查聲請人前以聲請人3人之名義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
查系爭股票為黃天成所有,黃天成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請人3人及第三人黃郁萍。
黃郁萍於101年11月22日死亡,黃郁萍無子嗣,黃郁萍之繼承人即其母謝麗雪並未拋棄繼承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卷查明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堪信屬實。
是黃天成之繼承人除聲請人3人外,尚有第三人黃郁萍之繼承人即其母謝麗雪,在分割遺產前,黃天成之遺產(包括系爭股票)為聲請人與第三人謝麗雪公同共有。
本院函請聲請人於5日內具狀說明被繼承人黃天成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協議分割遺產,並協議系爭股票分歸聲請人3人所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據,聲請人於108年8月15日收受該函,迄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黃天成之全體繼承人有協議分割遺產,並協議系爭股票分歸聲請人3人所有,依上開說明,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自應以黃天成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方屬當事人適格,聲請人僅以聲請人3人為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
是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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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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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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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1834 │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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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1835 │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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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3239 │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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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3603 │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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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3604 │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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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3023431 │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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