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除,231,2019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施應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陳欽安    │京城商業銀│民國108年2月│9,300元   │5337539   │
│    │          │行白河分行│2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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