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蔡進發即乙日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8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辛賴素霞 │京城銀行歸仁分行 │乙日工程行 │107年12月6日│726,650元 │5729027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