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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允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代 理 人 陳俞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08 年2 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同年月18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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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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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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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允陽國際旅行社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107年12月22日 │625,753元 │EM0197138 │
│ │公司陳秋萍 │台南分行 │公司台南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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