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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張廷堅
訴訟代理人 吳慈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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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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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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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947397-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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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1102181-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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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329775-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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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1435363-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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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278898-7 │1 │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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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313422-0 │1 │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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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375467-8 │1 │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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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409204-4 │1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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