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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家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燕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57、5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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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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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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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志陽科技實│京城商業銀│家沅貿易有限公司│108年4月6日 │4,043元 │6449382 │
│ │業有限公司│行安南分行│ │ │ │ │
├──┼─────┼─────┼────────┼───────┼─────┼────┤
│002 │竣溢機械五│京城商業銀│家沅貿易有限公司│108年2月15日 │12,570元 │5785943 │
│ │金商行 │行新市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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