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1032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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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顯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惟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具狀陳報債務人為外籍人士,本院遂於同年5月7日電話通知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惟債權人回覆債務人於申辦時,未提出居留證影本,此有公務電話紀錄乙份在卷可稽,本件債權人既無法補正,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亦無法確認債務人現居住何處,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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