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33825,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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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825號
債 權 人 吳晨綿


債 務 人 姜梅花即承大汽車電機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參拾陸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②壹佰貳拾萬壹仟元③貳拾陸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②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3紙支票,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附表編號2、3所示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9年12月21日及109年12月15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是其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033825號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發票日 退票日 001 承大汽車電機行姜梅花 363,996元 SCAA0000000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002 承大汽車電機行姜梅花 1,201,000元 SCAA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2月21日 003 承大汽車電機行姜梅花 263,713元 SCAA0000000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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