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拍,29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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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唐鈺展即唐文明



相 對 人 陳進得即陳龍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龍埤(下稱陳龍埤)於民國87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1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陳龍埤屆期未為清償,且嗣於100年7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983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相對人既為陳龍埤之繼承人,依前開說明,即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陳龍埤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除為前述債務之債務人外,且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是相對人雖尚未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然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陳龍埤之繼承系統表、本院109年11月25日南院武家慈100年度司繼字第1983號函為證,且經承辦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卷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98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驗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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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砂崙段 960 2894.12 10000分之1250 2 臺南市 安南區 砂崙段 960-1 847.23 10000分之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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