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拍,329,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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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黃三維


相 對 人 許方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許方碖前以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向第三人翁千媄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8月21日起至93年8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相對人許方碖並於92年8月20日向第三人翁千媄借款,並簽發面額4,500,000元之本票1紙。

㈡又第三人翁千媄已於104年8月31日將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且將前述本票交付聲請人,並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完畢。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6年6月30日約定變更擔保物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經登記在案。

因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積欠1,631,819元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地籍圖謄本、臺南市永康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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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永康區 大灣段 4813-2 961.00 1000分之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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