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
法定代理人 吳進池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田薇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高薇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此規定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亦有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復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