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兩造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結婚,婚後同住一處,被告情緒
- (二)原告雖曾於105年間因案入監執行,在108年11月份出監後
- (三)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
- (四)兩造間於起訴前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無論是前述LINE對話
- (五)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不願意離婚。因被告患有憂鬱症,才會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
- (二)兩造於103年12月23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
-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通訊軟體向伊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之事實,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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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婚字第273號
原 告 吳庭毅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結婚,婚後同住一處,被告情緒管理不佳,經常鬧自殺,割腕、跳樓、吃安眠藥、跳樓自殺等自殘行為,更曾在他人處所放火。
(二)原告雖曾於105年間因案入監執行,在108年11月份出監後,仍返回租屋處與被告同住。
但被告情緒仍不穩定,經常與原告吵架後鬧自殺,例如拿剪刀自殺,刺傷原告的腳,抑或吃安眠藥、開瓦斯與割腕自殺等自殘行為,原告不堪其擾,無奈遂於109年2月底搬出關廟租屋處。
(三)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⒈如附表編號1所示訊息: ⑴109年2月17日當天凌晨12時51分起至同日清晨6時23分止, 在原告睡眠休息期間,傳送上百則訊息(包含數十通電話) 疲勞轟炸原告。
文字內容不乏「無恥」、「渣男」、「俗 辣」等人身攻擊字語,甚至揚言公開原告私人照片或以死 相逼、開瓦斯尋死等言語,令原告心生畏懼,實在無法與 被告溝通。
⑵在這段期間內,被告無視原告正休息睡眠時間,不時就撥打 LINE電話予原告,在原告未接到被告來電之後,即以「不 敢接嗎?」或「心虛喔!」、「俗辣嗎?」等言語奚落原告 。
⑶被告自稱「好加在,那桶瓦斯我沒有開下去…」等語,可證 被告確有以自殺或開瓦斯等行為威脅原告之行徑,令原告 心生畏怖,無法與其共同生活。
⑷由被告的疲勞轟炸行徑,足堪認定被告無視原告作息時間, 並未尊重原告的生活秩序,實已對原告造成精神上騷擾。
⒉如附表編號2所示訊息:原告在109年2月17日午不堪被告騷擾,開始與被告有所對話之後,被告要求原告須盡快在協議書上簽字,好讓被告得以另尋感情發展,甚至多次提到與原告之間「連半絲情分都沒有」、「不想再有任何關係」及被告欲「去交新男友」、「想交新男朋友了」等語,足見被告在起訴前即已有結束兩造婚姻關係之真意。
⒊如附表編號3所示訊息: ⑴被告於起訴前即已有結束兩造間婚姻關係之意思。
且被告稱 只要原告回應他的訊息,日後就不會再打擾原告云云,但 實際上被告這樣的承諾也是沒做到。
⑵被告動輒揚言要至社群軟體公開原告的資料,藉此逼迫原告 。
⑶被告從109年2月19日凌晨12時30分左右開始至翌日凌晨1時3 0分共計25小時期間,無視原告當時正處於睡眠休息抑或白 天做生意狀態而無法回覆訊息,持續以大量訊息疲勞轟炸 原告。
⒋如附表編號4所示訊息: 被告以粗俗或不堪的言語傳給原告,甚至以擅自拍攝的原 告裸身或如廁照片,威脅要公開。
⒌如附表編號5所示訊息:被告曾將與原告的離婚協議書傳給綽號「阿草」及陳民峰等第三人,可資證明被告在本件起訴前即有結束與原告婚姻之意。
⒍如附表編號6所示訊息:被告情緒失控以不堪入目或辱罵言語,刺激或攻擊原告,甚至上傳數張偷拍原告裸身的隱私照片(證物3第100至102頁),揚言要公開,並聲稱好戲在後頭、我們慢慢玩等言語,以此威脅原告。
⒎如附表編號7所示訊息:被告數次以死威脅原告。
(四)兩造間於起訴前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無論是前述LINE對話記錄,抑或起訴狀證物2之messenger對話記錄,可知被告與原告在通訊軟體對話時,常情緒失控,並以不堪文字辱罵或嘲諷原告,動輒以死相逼,或揚言公開其擅自拍攝之原告私密照,均非偶發單一次數,而係頻繁發生,足見兩造的溝通管道及生活觀念已無交集。
因被告有前述情緒不穩、輕生等舉止,甚且威脅到原告身體、生命安全,對於兩造間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顯有妨礙之情事,堪認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原告實難以期待兩造能繼續共營婚姻生活。
是故,兩造間婚姻無法存續的破綻已然產生,且係可歸責於被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離婚。
(五)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不願意離婚。因被告患有憂鬱症,才會 寫出那些對話,並無惡意。
原告自109年農曆搬出去住,迄今兩造分居中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項所明定。
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
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
又婚姻之本質,應以夫妻雙方互相扶持共同經營美滿生活為目的,如夫妻一方之行為雖不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之要件,然只須按其事由及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婚姻之破綻不僅需一方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客觀上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須達任何人處於同一環境下,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兩造於103年12月23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通訊軟體向伊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之事實,業據提出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照片等件為證(證物2、證物3),被告則坦認確有傳送上揭訊息,惟辯稱:伊患有憂鬱症,並無惡意云云。
是以,被告傳送如證物2及附表所示訊息予原告之事實,亦可認定。
觀諸被告所傳送訊息,或為攻擊性、侮辱性極高之用語,或為恐嚇、嘲諷、以死要脅等用語,且常於深夜連續傳送訊息,應非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形可容忍之行為。
雖被告辯稱因伊患憂鬱症並無惡意云云,然被告既有病識感,即應就醫治療及配合醫囑服藥,而非憑恃己病恣意騷擾原告生活作息,其此部分辯解並非正當理由,自無可採。
本院審酌原告在109年農曆年間搬出兩造婚後住處,兩造婚姻關係已有破綻,此破綻原因固可歸責兩造均未用心維持婚姻關係,但被告傳送上揭訊息之行為,無疑再加深兩造婚姻裂痕,應較為可責,而兩造目前已分居一年,彼此均無修復關係之作為,難認兩造之婚姻有回復之可能,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判准兩造離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附表
編號 被告以通訊軟體傳送予原告之訊息 1 (1)「沒膽接嗎?」、「你真讓人噁心,跟猴妹在一起,居然賣肉來騙錢,無恥」(證物3第1、2頁);
(2)「你逼我的,要鬧就鬧大一點」、「不敢面對真相的渣男」、「…我會選在清明節燒了,噁心!還有你不要的衣服燒給你」(證物3第3、4頁);
(3)「你的全部照片我都有,我會全部公開,我連死都不怕了,還怕別人笑嗎?…可憐!連一副萬寶龍眼鏡都是騙來的,你全身上下有麼東西是靠自己賺錢買的,已經31歲了,什麼都沒有,不丟臉嗎」(證物3第5頁);
(4)「要臭大家一起臭掉」、「俗辣」、「現在想起來被你幹到真他媽的噁心」、「操」、「真後悔之前買的菜怎麼不去餵狗」(證物3第7、9頁);
(5)「吃軟飯的沒用男人」、「好加在,那桶瓦斯我沒有開下去,不然大家都不認識你…」(證物3第13、14頁)。
2 「我不想和你再有任何關係了」、「連半絲情分都沒有了」、「我也不會恨你」、「不行,我堅持要簽(協議書)」、「你不簽,我怎麼好意思去交新男友,這樣對人家公平」、「你真的很渣」、「我們一定要分清楚,簽了,我說了這樣會影響我的生活和交友」、「很重要,我想交新男朋友了」(證物3第23、25、26頁) 3 (1)「希望你能回應我,不要已讀不回,我相信你是真的要離婚了,私下不願意談,唯一只能上法院了!我會去申請…所有的要求請法官判吧」、「你只要回應我這一次,以後不會再打擾你了!」、「好聚好散,我也答應你了,很多事情我都已經退讓了」(證物3第54頁);
(2)「無所謂是嗎?」、「那就全部公開」、「我會分享到爆料公社,讓大家看到」、「想紅就讓你紅」、「怪我恐怖」、「阿興我不會放過他的」、「試一下就知道」(證物3第76、77頁) 4 「我等一下也可以約人來打砲」、「我也可以叫人來幹我」、「我會讓關廟人都知道」、「我就是欠幹」、「我可以錄影給你看」、「(上傳原告裸身遭被告偷拍的照片)這張照片如何」、「這張如何」、「我還有很多很多」、「想到就開心」、「我現在只想公開全部事情」、「我們一起丟臉如何」(證物3第81、85、86頁) 5 「(問:你有沒有傳離婚協議書給別人說要離婚?)有,阿草而已」、「那天我喝多了」、「我公開完就約人去打炮」、「我說那天喝多了,只有傳過給阿草」、「(問:陳民峰你也有傳吧?)去和陳民峰講完,解開了你心結,但是我呢?我們也回不去了。」
(證物3第89、90、91頁) 6 「幹1、「臭78」、「晚你去給狗幹」、「那就互相傷害啊,不是我弄死你,你就弄死我」、「叫你媽B去對峙啦,操,廢物,大聲沙小」、「你這樣對我沒關係,我就找你認識的去幹」、「這樣你會更開心」、「我會錄音給你聽」、「正大光明的去約炮開趴」、「…我每天都會讓你知道,我在外面打炮」、「我會讓認識你的人都知道你老婆在外面打炮!…」、「我光明正大的帶回家打」、「我每天都會送你一張照片」、「好戲在後頭」、「我們慢慢玩」、「…你走吧,我想要會疼我珍惜我的男朋友,你已經不適合我了」、「去尋找你的幸福吧」、「如果你可以接受我和別的男人出去打砲,你就回來」、「你忙,反正我們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傳不傳也改變不了什麼了」、「又想我開你副本嗎?」、「又想繼續玩是不是」、「我心理變態」、「我還有你鳥鳥的照片」(證物3第97、98、113、114、116、124頁)。
7 「我可以寫遺書,公開內容,直播再自殺一次」、「我會用盡全力,我們一起死」、「我什麼都做的出來了」、「這次我不會默默的死,要死也要公開每個人」、「我先去買酒和炭」、「這次會冷靜想好,怎樣死才死的值得!」、「…死了,公開所有人才可以得到司法的處理」、「我也不可能和你從來」、「繼續互相傷害」、「我這輩子都會弄你」(證物3第135、155、156、158、159、161、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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