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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
抗 告 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請求確認所有權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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