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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李采璟
被 告 李國汝
李國璇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奎憲
複代理人 許雅雯
被 告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之判決附表編號19「分割方法」欄內應增列「同上」等二字,故應予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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