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李采璟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萬4,156元「(825萬7,133元+17萬1,712元+12萬7,614元+31萬4,321元)÷5=177萬4,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