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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粉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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