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家繼訴,60,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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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劉嘉士
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被 告 劉嘉成
劉滋培
劉滋賢
郭劉秋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劉嘉士及被告劉嘉成、劉滋培、劉滋賢、郭劉秋枝各負擔新臺幣2,260 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劉嘉成、劉滋培、劉滋賢、郭劉秋枝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原告之父親即被繼承人劉清川於民國91年2月24日死亡,留下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又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劉清川之子女,對被繼承人劉清川之遺產有繼承權。

茲因兩造對遺產分割方法無法達成一致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

三、被告劉嘉成、劉滋培、劉滋賢、郭劉秋枝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清川於91年2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惟兩造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為證,而被告劉嘉成、劉滋培、劉滋賢、郭劉秋枝均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遺產,即無不合。

本院斟酌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所示,應由兩造各依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配。

五、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應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平。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附表:被繼承人劉清川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52 3分之1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5分之1之比例分割,並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69.03 3分之1 同上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61 3分之1 同上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43 3分之1 同上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75.11 120分之10 同上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34 120分之10 同上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34.22 120分之10 同上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3.36 120分之10 同上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4.22 120分之3 同上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8.22 6分之1 同上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94 6分之1 同上 1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3.47 120分之3 同上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02.11 120分之3 同上 1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74.53 120分之3 同上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0.02 3分之1 同上 1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7,743 960分之2 同上 17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49,921 960分之2 同上 18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309 960分之2 同上 19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4,998 960分之2 同上 20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2,051 960分之2 同上 2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3,233 960分之2 同上 2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880 960分之2 同上 2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57,735.48 300分之1 同上 2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15.48 300分之1 同上 2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8,296.14 300分之1 同上 26 坐落臺南市○○區○○里0鄰0號之未保存登記之房屋 由兩造保持公同共有 27 西港區農會存款 127,875元及其利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5分之1之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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