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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第140期溪東(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洪森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6日109年度建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參佰零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萬6,839元(計算式:274萬2,981元+66萬7,754元+22萬5,991元+32萬0,113元=395萬6,83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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