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消債更,444,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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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賑驛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㈢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7年12月至109年12月)內收入之總額。
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7年12月至109年12月)內必要支出之總額。
㈤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㈦債權人清冊(含非金融機構),各項債務應分別註明債權數額、有無擔保(擔保內容)、債權之種類及發生原因。
請說明各筆債權之總類(擔保放款、信用卡消費款或現金卡借款等)、發生原因(如房貸、企業貸款、車貸或其他)?
㈧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表明,請勿空白未記載)。
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㈩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領)。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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