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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淙旻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郭晉嘉
蘇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62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郭晉嘉(下逕稱郭晉嘉)因不滿上訴人對其提起刑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991號),而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間在社群網站Facebook網頁上(下稱臉書),以「ChinChiaKuo」之暱稱,陸續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內容(下稱附件一貼文);
另被上訴人蘇育德(下逕稱蘇育德)亦以「EdwardSu」之暱稱於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5日在附件一貼文下方分別留言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貼文(下稱附件二貼文),因郭晉嘉、蘇育德所為附件一、二之貼文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權及社會評價,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郭晉嘉、蘇育德分別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5萬元等語。
並於原審聲明:郭晉嘉、蘇育德應分別給付上訴人10萬元、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郭晉嘉於原審則以:上訴人長年於網路上發表激烈言論,又有諸多脫序行徑,動輒任意興訟,令伊為應訴而疲於奔命。
伊居住新北市,上訴人居住臺南市,2人素無交集,上訴人前就本件起訴內容,已對伊提出刑事告訴,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04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等語置辯。
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之起訴駁回。
三、蘇育德於原審則以:伊與上訴人雖有片面之緣,但早已刪除臉書上之好友,平日素無交集,上訴人任意興訟,對號入座,致伊為應訴而疲於奔命。
伊所為附件二之貼文,並未指涉上訴人,亦無任何侵犯人格權或貶損社會評價之言論等語置辯。
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之起訴駁回。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補陳:名譽之侵害,不以直接指名道姓為必要,如以間接的方法,藉由言語或文字字裡行間之意義,暗指某人有此等事實,而使其名譽受到損害,如該等事實並非實在,自亦構成侵權行為。
而觀察行為人在陳述事實時有無以影射之方式暗指某人有此等事實,應自其言論全體觀之,如果依其描述之情節及時空,已足以使人得特定為某人,並貶低其名譽時,縱使未加以指名道姓,仍屬以影射之方式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且臉書係為聯繫朋友、工作夥伴、同學或其他社交圈之間之社交工具,若臉書使用者於其個人動態時報頁面以公開形式發表貼文,將此使得貼文者於臉書社交圈朋友、同事等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而兩造均是棒球迷,在臉書等網路空間相識,尚未交惡前時常利用臉書「社團」功能共同討論棒球運動,是兩造間共同好友眾多,凡與兩造同為棒球討論社團之成員,均知悉上訴人居住臺南、開西藥房、在健身房教授飛輪等生活背景經歷,兩造之臉書好友於觀覽附件一貼文後,亦認為郭晉嘉指涉對象為上訴人等語。
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郭晉嘉、蘇育德應分別給付上訴人10萬元、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至26頁)。
五、蘇育德、郭晉嘉援引原審之抗辯內容,並聲明:上訴駁回(見本院卷第76頁)。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本件上訴人主張郭晉嘉、蘇育德於臉書上如附件一、二之貼文、留言,侵害其名譽權乙節,為郭晉嘉、蘇育德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揆諸前揭說明,應由上訴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㈡經查:上訴人主張附件一、二貼文均提及住臺南、開西藥房、在健身房教授飛輪等內容,足以使人得特定為上訴人,並貶低上訴人名譽,縱使未加以指名道姓,仍屬以影射之方式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惟查郭晉嘉、蘇育德前開言論所描述之特徵,社會上非罕見,實無從由上開特徵,即可對應郭晉嘉、蘇育德所影射之對象就是上訴人,上訴人之主張,尚難憑採。
況上訴人就本件起訴事實,曾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等罪告訴,經系爭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無訛,是系爭刑事案件亦同此認定,本件實難以附件一、二貼文遽認所指為上訴人。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郭晉嘉、蘇育德應分別給付上訴人10萬元、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附件一(郭晉嘉臉書所為之貼文): (一)於108年8月23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一、有個怪咖穿著全身的棒球衣去開庭然後一直扯簽名球,檢察官問他話時又扯說球員跟他多熟又多熟,檢察官請他回答間題,他竟然又扯他認識誰又認識誰,結果這個傢伙被檢察官當場發飆破口大罵直接給轟了出去!#真是笑死我了啦」,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結果這個搞笑的怪咖下場就被罵最後被轟出去」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
(二)於108年8月23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二、住臺南開西藥房的那位黑輪伯實在太搞笑了,穿全身球衣打扮帶球棒去出庭結果球棒被法警給沒收,開口對著檢察官說棒球之神的存在更是在庭訊裡當場傳教,光是昨晚好幾位好友義務律師打給我時全部都笑成一團,此人的穿著和行為舉止詭異到庭後檢察官都破口大罵說這根本是來亂的,書記官更說他也不知道如何膳打這個庭訊紀錄!」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那叫做豬頭肥」、「良心建議他要去獸醫院掛精神科治療」、「他的怪異舉止程度超越鄭佳華和吃屎哥」,除貼文所指開庭過程純然虛構外,以「豬頭肥」、「要去獸醫院掛精神科治療」、「怪異程度超過因脫序行為而爆紅之網路紅人鄧佳華、吃屎哥」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
(三)於108年8月23日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三、剛剛接到書記官的電話說那位開西藥房的黑輪伯還要加告我一條過失殺人罪,因為他認為他父親的死因與我有絕對之關係,所以請求檢調早位務必偵辦,貫在令人覺得非常納悶的是?這位黑輪伯的老爸我又沒見過又何以告我殺人呢?到底要告過失殺人還是故意殺人罪呢!那是不是要請檢調重新開棺驗屍來釐清死因呢?#只能說這世界上真的是什麼人都有」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他的行為真的很怪異,可能他在精神上有些疾病吧」、「以後要稱封他為怪咖界的教父」形容上訴人精神不正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四)於108年8月25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四、剛剛臺南開西藥房的黑輪伯打電話給我的朋友氣呼呼說我都沒出庭,而且搞笑的是一提起我時就整個人歇斯底里的咆哮大吼大叫!我是覺得很奇怪耶?整個案件中我的身份是關係人也不是證人甚至連被告都不是我為何要出庭?有強制力嗎?能拘提我嗎?只能說黑輪伯仔你先去看看刑事訴訟法裡面的規則和細節好嗎?好在那天是律師去出庭,要是我有出庭的話以你當天怪異的穿著打扮和檢察官詢問時你一直問東答西情況下,我來開個玩笑…我想當庭的檢察官不會只是把你-轟出去而已,他肯定會和書記官與法警們在庭?關門放狗然後跟著我和律師一起圍毆你一頓!#雖然你家是開西藥房的#藥物真的不要隨便濫用#有病就真的要去看醫生」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精神狀況不對就要帶他去醫院診療」、「應請求檢察署將這個行為舉止非常怪異的傢伙送去寵物醫院送精神鑑定」形容上訴人精神不正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五)於108年8月26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五、一大早就傳來黑輪伯仔凌晨打電話去臺南檢察署要找書記官的笑話,公家機構凌晨時間大家都下班了,當然不會有人在,有在的也只是值班的檢察官和法警室的法警,而電話是法警接的,這位黑輪伯一直對著法警發牢騷說4檢察官把他轟出庭不讓他有陳述案情的機會,法警直接回他說開庭是你在場而且你為何會被趕出去他也不知道,因為當天不是這位法誓執勤這個庭務,結果好笑的是這位黑輪伯仔竟然在電話當中揚言要對檢察官提告瀆職罪,法警當場直接掛他電話後破口大罵遇到瘋子!#天公伯仔您也救救黑輪伯仔」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他真的是病了」形容上訴人精神不正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六)於108年8月26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六、台南開西藥房的黑輪伯仔…你卡正經\啦,我在自己的臉書說我放假要跟老婆去打炮這樣也不行喔?你說你已經戴圖然後要去法院控告我妨害風化罪!只能說你不要再亂吃藥了啦!快點去獸醫院給醫生診斷才是上策啊! #珍惜自己的身體#不要再濫用藥物」形容上訴人精神不正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七)於108年8月27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七、稍早聽到臺南黑輪伯仔打電話去司法院說要找司法院長控訴他之前犯下恐嚇罪被判決拘役乙案提出非常上訴和解釋憲法,接電話的志工告訴他要提非常上訴要去最高檢察署陳情立案確認是違法判決後由檢察總長再向高院法官聲請重啟立案審理,何況解釋憲法是大法官在解釋國家的憲法條文,而他的案件是觸犯刑法恐嚇罪事證明確被判處拘役定瓛,這跟憲法有何關係呢?又怎會要找司法院長出面跟他解釋憲法呢?未料這位黑輪伯仔突然在電話當中大吼咆哮說他就是要司法院長出面解釋憲法給他聽,最後據說電話那頭的志工直接罵他是神經病還叫他快點去看醫生更是直接掛電電話!#我實在會笑死啦!#哈哈哈哈哈哈哈!」形容上訴人精神不正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八)於108年8月28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八、剛剛收到臺南黑輪伯仔跑去律師事務所要申請免費的義務律師幫助他對人提告,但律師事務所告訴他委任要收費金額的並不是任何都是免費和訴訟內容細節時,黑輪伯竟然嫌太貴而跟律師事務所的員工吵了起來,當然這位行為舉止非常怪異的低能兒當場被轟了出去!#黑輪伯仔你太搞笑了啦!#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形容上訴人為低能兒、行為舉止怪異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九)於108年8月28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九、台南黑輪伯仔真的瘋了,繼昨天打去司法院說要找司法院長被當成瘋子後今天早上去律師事務所跟人吵架被轟出去後剛剛依然是不死心,你打去總統府說要陳情你恐嚇被法院定罪拘役確定是冤案並要求總統要特赦你!你是自己家的西藥吃過量了還是你老媽沒把你栓好讓你到處丟人現眼的搞笑呢?看來我告訴你什麼叫做中華民國的法律特赦要件好了,以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
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而特赦須以良心犯為優先,請問你到處跟人吵架而恐嚇他人被法院判處有罪執行拘役,你覺得你還是良心犯嗎?寫這麼清楚和明白這樣你還看不的話你真的去死一死好了!#每天看你都超級搞笑的」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判他有罪執行拘役是法官而不是檢察官,真替他老媽感到悲哀怎麼會生出這種怪胎」,形容上訴人為行為舉止怪異之怪胎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十)於同年8月29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十、台南黑輪伯仔你自從出庭後除了言行舉止變得很詭異外也拜託你不要每天都這麼搞笑啦,你一直說我有去花錢找女人打炮還說要再去告我一條通姦罪!奇怪了?你是聽誰說的?我又何時花錢去打炮被你看見了?難道你所描述跟我打炮的那個妓女是你老婆嗎?不然為何要去告我通蟲‧罪?如果真如你說的那樣的話?那你還真的老鴇兼龜公更是賣妻當大舅!#看來我應該是得叫你一聲表哥呢?」形容上訴人為龜公等足以貶損上訴人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附件二(蘇育德所為臉書之貼文): 笑話大全集一: 郭晉嘉:「他家開西藥房有可能壯陽藥吃多了而讓他的行為很怪異?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蘇育德:「藥廠小開欸」 郭晉嘉:「搞笑的是他還一直和檢察官強調他父親的過逝是我害的,但他老爸我根本沒看過我如何陷害呢?真的是很莫名其妙!」 蘇育德:「是被他自己不成材,整天只會搞這些有的沒有的被他氣死的吧!」 笑話大全集四: 郭晉嘉:「應該請求檢察官將這個行為舉止非常怪異的傢伙送去寵物醫院做精神鑑定」 Cheng Kuo Lo :「藥物不要濫用,多吃補腦食物」 蘇育德:「你是去看笑話的嗎」 Cheng Kuo Lo:「蘇姥,那天我知道檢察官把黑輪伯?出去後還怒氣未消更是拍桌大罵說簡直是來鬧得更是浪費他審理其他案件的時間!」 蘇育德:「他真的要去看醫生了啊!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自己也不檢討,硬要拖一堆人下水」 蘇育德:「如果以他這樣認為的話那天有去球場的人、聯盟的人、雙方球團都是共犯了!甚至台南市、全台灣的人都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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