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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莊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靜女
被上訴人 黃小艷
訴訟代理人 呂世明
呂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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