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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許哲彰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吳碧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
許淵豪
被上訴人 吳柯清琴
吳瑩姿
吳宗哲
吳瑩娜
吳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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