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義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被上 訴 人 徐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楊明風」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清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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