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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黃奕允
被 告 辜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房屋課稅現值遠低於市價,是否得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容有不同見解。
為免徒增當事人困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繳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為俾利後續程序審理,併請原告於5日內補提系爭房屋(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9樓之1)課稅資料,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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