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573,202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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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進

陳豐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麗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5,9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所有權人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9 13,269元/㎡ 陳豐振 129×13,269=1,711,70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00號) (總面積) 228.14 347,800元 陳豐振 347,8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6 13,900元/㎡ 陳春進 76×13,900=1,056,400(元) 合計:3,115,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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