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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上 訴 人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3,2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24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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