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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6號
原 告 吳保慧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曾薰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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