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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陳明忠
視同上訴人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清
視同上訴人 陳介宇
陳怡安
陳淑女
陳俊誥
王柚鈞
王妡榆
被 上訴人 陳維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區○○路0號地址,及於109年12月24日送達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B1,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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