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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 告 謝南玉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被 告 陳禹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不諳法律而未到庭,並表示否認加重詐欺犯行,對於本件原告之訴有所辯解,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之庭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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