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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英傑
訴訟代理人 蘇綉雯
被 告 張育榮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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