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榮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4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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