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881,2021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陳志超
楊聯芳
張惟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被 告 台南市金站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千洋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