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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李漢東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林永芳
林杏娟
林杏珍
郭鴻銘
呂郭敏貴
郭富貴
黃郭富美
張郭梅
郭正忠
郭庭怡
郭永祝
楊焱霞
郭玉燕
郭正全
郭玉秀
郭玉英
郭正文
謝柯素貞
謝秉錞
謝娟娟
謝佳芬
謝雅惠
謝婷羽
謝佳蓉
許維峯
吳蘭金
許宇萱
許宸瑜
謝眞珠
謝眞福
謝眞美
訴訟代理人 林雅傑
被 告 陳盈秀
謝旺達
謝旻錞
謝鎔伃
黃棖旺
鄭乃介
黃素艷
黃阿娥
黃瓊瑤
黃國峰
黃國書
林炳睿
林宗漢
黃素貞
黃盈仁
黃素華
黃美絨
黃美碧
黃正元
黃賜松
黃國鐘
黃淑芬
黃淑惠
李素貞
李大龍
林壽益
賴炳宏
賴玟伶
林壽金
林茂松
林茂榮
林慧婷
林瑞田
張素滿
陳志文
陳詠宏
陳瓊華
陳淑貞
黃陳秀杏
陳三龍
陳義雄
陳黃幸
黃再和
黃麗美
黃武雄
黃桂雲
黃俊評
王綵羚
黃雅如
黃忠仁
黃雅慧
王開西
王春燕
王義勝
王義博
李威霖
李宇松
吳黃暫
白黃花足
黃麗麗
黃麗蓉
黃炳文
黃炳豪
朱吳富美
吳阿枝
吳阿鑾
吳富裕
吳太烱
吳金鳳
黃吳阿琴
吳金香
吳阿滿
吳金娃
吳金姝
吳王也
吳進旺
吳正琳
吳惠芳
吳惠淑
吳陳雲
吳宗杰
吳宗昇
吳偉釩
吳志男
王奇章
王奇添
莊王素霞
王奇堅
郭秀鳳
郭福生
王美惠
郭建宏
郭佩靈
郭佩青
郭孟璋
郭宗琦
郭宗鑫
何郭玉櫻
施霈歆
施儒龍
施裕國
郭主義
郭子鳴
高郭玉定
郭秀芬
郭秀珠
莊秀惠
莊國慶
莊錦鳳
莊德和
王建華
王建中
王淑芳
王淑苓
王丙丁
王木慶
王美惠
尤王敏珍
王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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