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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儀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凱熙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代 表 人 楊延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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