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吳○徹
訴訟代理人 嚴孟君律師
陳冠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月等間請求分割遺產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38萬3,014元,原告應繼分為5分之1,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07萬6,603元,裁判費應為10萬0,704元。
另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部分之裁判費為1000元,裁判費合計應為10萬1,704元,但原告僅繳10萬0,440元,尚應補繳1,264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